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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工作职责
  •    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全区各镇人民政府(以下均包括内蒙红山物流园区管理办公室和西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切实加强这项工作,保证党委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是抓好区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机关责成区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决定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和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区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五)区委决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六)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七)主要媒体监督报道披露的问题整改;
      (八)其他事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