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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检查职权,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
3、促进城乡就业的发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执行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执行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贯彻落实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4、按照国家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落实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
5、贯彻国家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贯彻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则和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规则;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参与评定企业劳动模范。
6、负责全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的监控指导;调解行业之间的分配差距;规范企业工资收入支付标准;审核企业工资总额。
7、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8、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实施行政监督;组织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9、贯彻落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0、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1、承办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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