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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民族与宗教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各项权利。组织开展全区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负责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争取、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红山区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
(二)负责市区清真食品的管理,定期对市区清真屠宰、仓储、餐饮行业进行检查、整顿、验证、换证。
(三)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创办经济实体,发展自养事业。抓好宗教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政府管理宗教事务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区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行并用和市面用文规范化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族事务委员会承担的行政职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区政府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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