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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规划和人员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制定培养、引进、使用人才政策;组织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回区安置和工作调整及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综合管理全区国家公务员队伍,落实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贯彻上级有关公务员管理各项法规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并监督、检查。
(六)承办区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法律、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区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内设置非领导职务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安排部署全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七)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发展、规范人才市场、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出我区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非师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提出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计划;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制定人员流动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研究并落实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标准及调控措施;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离退休人员待遇。
(九)研究拟定全区行政奖励表彰制度,协调、审核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的申诉报告工作。
(十)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措施,制订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都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人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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