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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技术标准、规章。
(二)组织实施上级领导部门的卫生工作战略规划。
(三)研究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统一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本区卫生资源配置,协调制定并实施本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和服务标准。
(五)负责卫生系统职工教育和农村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卫生系统人事、劳资、监察工作。
(七)负责全区卫生系统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八)负责全区的医疗卫生统计和信息工作。
(九)负责行使全区的医政、预防保健的行政监督职能。
(十)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一)紧急处理重大突发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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